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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四条第二款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审判案例,整理供大家参考。
单位组织活动受伤包括哪些,旅游、聚餐、体育活动(篮球赛、跑步等等)等。
一、旅游工伤
介绍,青浦法院经审理认为,青浦区人保局的认定并无不妥:张某作为原告公司职工,所在部门年会系公司日常运营 2015年6月10日,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省人社厅)提交曹某的工伤认定申请,2015年8月19日,经省人社厅审核单位上报的材料并实地调查后为:2014年12月25日14时35分,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试井队驾驶员曹某,参加延安市河庄坪社区在小区内举办社区居民庆“元旦”1800米长跑比赛活动,属于个人行为,突发疾病死亡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
对于省人社厅作出的这份《甘肃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曹某的妻子认为认定事实错误,她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予以认定,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法院:省人社厅认定有误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特制定本条例。”由此可见,认定工伤的标准为“因工作”,故工伤认定标准应当符合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三要素,在这三要素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就本案而言,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曹某参加延安市河庄坪社区举办社区居民庆“元旦”1800米长跑比赛,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保险范围,即曹某参加的庆“元旦”长跑比赛是否因工作原因参加的由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
通过庭审时三方的举证及相互质证,可以认定延安市河庄坪社区是长庆石油分公司的单位社区。因此,曹某参加的由延安市河庄坪社区举办的社区居民庆“元旦”1800米长跑比赛活动是其所在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而非个人行为。另一方面,单位社区组织的文体活动,其目的是增强企业职工的凝聚力,弘扬正气,促进职工队伍及驻矿居民的长期稳定,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这种活动是与工作相关的活动。综合全案证据,省人社厅作出的决定证据不足。
法院据此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甘人社工伤不认字[2015]8号《甘肃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责令被告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工伤认定一大原则与工作有关发生的伤,及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