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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主张经济补偿?

发布日期:2025-01-02 浏览量:49次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主张经济补偿?


一、案例简介
吴某于2013年7月入职B公司,从事操作工作。双方多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2年10月31日止。2022年1月某日下午某时,吴某在工作中受伤后住院治疗。B公司向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而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拾级。9月某日,吴某以B公司自2022年2月起未足额发放工资且2020年11月之前未办理社会保险为由,向B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邮寄送达。吴某受伤后B公司发放的工资明显低于其正常工作时标准。2023年3月,吴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B公司支付停工留薪工资差额、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11万余元;2.B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487元。
二、处理结果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B公司支付吴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49,345.48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7,340.94元。B公司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均支持了市劳动人事仲裁争议委员会裁决意见。
三、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的情形下,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依法获得经济补偿”。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十条第一款:“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等原因按计时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四、人社释法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因工受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及治疗结束后的合理休息期间,所在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其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停工留薪期待遇。然而,在现实工作中,却有不少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后采取借支生活费、支付基本工资,甚至不支付任何待遇,等待工伤认定及鉴定结论出来后统一结算等多种方式,拒不履行法定支付义务,给职工及其家庭生活造成诸多困难和不便,对一些家庭困难的职工更是“雪上加霜”。《工伤保险条例》赋予了五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权利,若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事由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亦有权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工伤职工的法定支付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与员工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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