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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滥用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贾某某系某环保公司办公室主任,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11月15日,贾某某被撞伤,当晚在微信上向分管领导韩某某请假说明16日看病事宜并得到同意。16日检查身体后需进一步休息治疗,贾某某于16日晚在钉钉上发起请假申请并上传了病历,请假日期为11月17日至12月3日,分管领导韩某某当晚同意,该公司负责人郑某某于11月19日14时审批通过。该公司《员工手册》关于病假的规定:“员工当天突发疾病需要请假的,需由本人或委托家属于当天9时以前电话向上一级领导报备并系统内提交《请假申请单》,正常上班当天钉钉系统内上传医院证明”。12月6日,该公司以贾某某请假申请未经审批先行休假,违反了《员工手册》规定构成旷工为由,免去贾某某办公室主任之职,留任行政专员。12月8日,该公司又以贾某某拒不执行公司决议、不服从公司安排等为由将贾某某开除。贾某某不服该公司的开除决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环保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贾某某赔偿金。某环保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员工提起请假申请时,公司领导应当及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请假的批示,不能因为公司负责人批示不及时或滞后审批就认定员工请假不符合请假程序。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行使。贾某某在受伤后应该得到及时治疗,如某环保公司认为贾某某应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休病假,那么贾某某需在11月16日至11月19日带病上班,该公司的要求明显不合理,该公司所称贾某某未经过批准先行休假违反了劳动纪律,于理不合,于法无据。因此,该公司以贾某某未经审批先行休假为由调岗,进而以贾某某拒不执行公司决议、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开除贾某某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贾某某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休病假是劳动者最基本的休息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只要劳动者确有因病停工休养的事实,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就应得到及时、合理的保护。本案中劳动者贾某某请假申请符合《员工手册》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滥用制度限制并剥夺劳动者休病假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引导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行使管理、审批权应当合法、合理、正当、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