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级伤残

四肢瘫或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此外,还包括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的情况。

二、二级伤残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此外,还包括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的情况。

三、三级伤残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此外,双小腿截肢或缺肢,或者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也属于三级伤残。

四、四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具体到四肢伤残,包括单小腿截肢或缺损,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脊椎侧凸大于45度,以及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厘米等情况。

五至十级伤残  的评定标准主要依据日常活动能力的受限程度、工作和学习能力的影响以及社会交往能力的降低程度进行划分。这些级别的伤残对个体的影响逐渐减轻,但仍然会对生活和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扰。

总的来说,四肢伤残评定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伤残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的体系。不同级别的伤残反映了不同程度的身体功能损失和对日常生活的影响。这些标准的制定有助于为伤残者提供合理的保障和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