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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五类伤残的鉴定时间

发布日期:2025-01-03 浏览量:75次

     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受害者在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件后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的关键因素。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规定,伤残鉴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具体而言,不同类型的伤害有不同的鉴定时机要求:

 1、对于肢体、脏器缺失等原发损伤后果明显的案件,可以在损伤后3个月内进行鉴定。

 2、对于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等,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

 3、对于面部或体表瘢痕等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

 4、对于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至少在损伤9个月后进行鉴定。

 5、对于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的情况,至少在损伤后12个月后进行鉴定[2]。

这些时间节点的设定,旨在确保伤情稳定,避免因伤情变化导致的鉴定结果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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