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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空抛物致人受伤案件,判决多户业主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发布日期:2025-01-03 浏览量:51次

近日,重庆市永川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致人受伤案件,判决多户业主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在这起案例中,一块从高空坠落的水泥块,如同无声的杀手,瞬间击碎了一个无辜行人的平静生活,导致其身体受伤,心灵受创。由于无法确定具体抛物者,根据法律规定,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这一判决结果,不仅让受害者得到了应有的补偿,更让每一位业主意识到了高空抛物行为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与共同责任。

【案情简介】

某日,李女士步行至某楼幢2单元门口附近时,被空中坠落的水泥块砸中头部倒地昏迷,头部流血不止,经医院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等。根据李女士的主张及其伤残、治疗等情况,其因此次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合计16万余元。公安机关认定,水泥块是从某幢2单元抛出,砸穿二楼屋顶平台铁树树叶后,继续坠落砸到了街道上行走的李女士。
另查明,某幢2单元有15套住宅。2-1号、2-2号住宅在二楼屋顶平台铁树之下。2-8号、2-12号住宅业主提供的电力公司出具的证明、燃气公司出具的抄表记录、水费收费员出具的说明,可以证明其事发期间没有人居住。2-4号住宅业主杨某某提供的上班证明和考勤记录不足以证明事发时家中无人;2-5号住宅业主江某某提供的电费清单和燃气公司抄表记录显示用气量为0,但是每月均有33度以上的用电量,不能证明事发时家中无人;2-11号住宅业主姜某某提供的电费清单和燃气公司抄表记录显示用电量为零,但是燃气公司出具的购气量和缴费数据没有抄表数据,且用水情况不明,不能证明事发时家中无人;2-13号住宅业主郑某某提供的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仅能证明郑某英平时不居住在案发社区,但不足以证明该住宅无人使用。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杨某某等11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补偿原告李女士损失1.4万余元;驳回原告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杨某某等11人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未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本案中,李女士被建筑物中抛掷的水泥块砸伤,经公安机关调查未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相关被告作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依法负有补偿义务,故李女士请求可能加害的住宅的使用人支付相应费用,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某楼幢2单元的15套住宅中,2-1号、2-2号住宅低于二楼屋顶平台,2-8号和2-12号住宅无人居住,可以排除其加害可能,其使用人不应承担补偿义务;其余住宅不能排除加害可能,使用人杨某某等11人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李女士的损失共计16万余元,平均每人应补偿1.4万余元。

【深度解读】

这起高空抛物致人受伤案件中,一块从高空坠落的水泥块不幸击中了一位无辜行人,导致其身体受伤。由于无法确定具体抛物者,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这一判决结果,不仅是对受害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更是对高空抛物这一不文明且危险行为的法律警示。高空抛物行为威胁着公共安全,让无辜的路人遭受无妄之灾,这不仅是一个简单的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深刻的法律问题。
   首先,高空抛物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与法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不仅是对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侵犯,更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高空抛物往往具有隐蔽性,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因此,法律设定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的制度。这一制度设计,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也彰显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其次,共同补偿责任的判定,旨在强化公共安全意识。通过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可以促使公众更加关注自身的行为,加强对高空抛物的防范与监督。同时,这一判决结果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最后,高空抛物案件中,往往采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的方式,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这一做法虽然有利于救济受害人,但也给无辜的使用人带来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因此,加强小区监控安装范围,是减少此类案件发生的重要手段,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情形的发生。
   在此,呼吁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从事高空抛物等危险行为。同时,如果发现有人从事高空抛物等违法行为,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公共安全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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