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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某科技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某科技公司与李某签订《员工聘用协议书》,双方约定:李某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任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从事任何可能与李某在任何时候以某科技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的职责产生实际或预期利益冲突的商业活动。2021年3月,李某以其母亲名义成立某公司,经营范围与某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大体一致。2023年7月,李某离开某科技公司,8月某公司注销。李某在职期间,为了获得更多佣金,将本应直接报备给某科技公司的客户信息通过某公司报备给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为此向某公司支付佣金57万余元。2023年9月某科技公司申请仲裁,请求李某赔偿损失58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与李某约定,李某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任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从事任何可能与李某在任何时候以某科技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的职责产生实际或预期利益冲突的商业活动。李某也承诺不直接、间接或变相经营与本平台相同的业务。李某在某科技公司任职期间,为了获得更多佣金,将本应直接报备给某科技公司的客户信息通过其母亲注册的某公司报备给某科技公司,导致某科技公司为此多支付了佣金。其行为违反了《员工聘用协议书》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应当赔偿某科技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法院结合李某在职期间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主观过错、行为持续时间、行为性质后果、某科技公司受侵害程度等情节,兼顾公平原则,酌情判决李某赔偿某科技公司损失50000元。
【典型意义】
诚实守信不仅是民事活动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