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5、内部承包人招用的劳动者与企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5/01/02
A公司与职工李某签订了《车辆租赁经营合同》,双方约定:李某租用A公司车辆,并以A公司名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租赁经营期内,李某招用人员与A公司无劳动关系。A公司根据运营收入情况每月预支费用给李某,年终清算。2021年9月某日,李某招用胡某从事驾驶工作,随后A公司对胡某进行了培训。李某制定《驾驶员上班安排表》上报A公司并安排胡某具体工作,按月向其发放工资,同时,由A公司对胡某进行安全生产管理。2022年8月某日,胡某在工作中突感身体不适,后治疗无效去世。同年9月,胡某亲属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胡某与A公司自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期间具有劳动关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胡某与A公司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期间具有劳动关系。理由:A公司将从事客运业务的车辆内部承包给职工李某,李某以A公司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上缴A公司,由A公司统一管理和分配使用,未改变经营范围及资产性质。李某虽可自主安排胡某具体工作,但仍需上报A公司备案,属于完成A公司的工作任务。胡某需参加A公司安排的安全学习并接受其营运规章制度管理,从事的工作系A公司业务组成部分。胡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明显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的劳动关系特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企业将业务内部承包经营,承包人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活动,对内以企业名义对招用的劳动者进行管理,此经营模式,不能改变企业实际用工的事实。用人单位切忌将内部承包当成“防火墙”,借此规避与承包人招用人员的劳动关系,转嫁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