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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时待遇降低,待遇差额应由谁承担?

发布于:2025/01/02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时待遇降低,待遇差额应由谁承担?


一、案例简介
魏某系C公司员工,C公司2020年以2886元的缴费基数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21年以3195的缴费基数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魏某发生工伤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后,C公司为其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市社保中心受理并出具《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通知单》显示其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2886元,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缴费基数为3195元,即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为3014.75元,因不足2021年四川省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785元的60%,按2021年四川省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3726元*16个月=59616元发放。魏某认为其2020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而市社保中心以3726元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误,遂提起行政诉讼。
二、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魏某的诉讼请求。
理由:因C公司未按5000元的缴费基数为魏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魏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降低,应由C公司承担待遇补差责任,不应由社会保险基金负担。
三、法条链接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待遇补差责任。
四、人社释法
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于保障职工权益和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至关重要。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须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忌以任何理由降低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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