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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受害人自行委托的伤残鉴定可在赔偿义务人未提异议确认其证明力

发布于:2025/01/03 来源:贵州高院发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20240925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受害人自行委托的伤残鉴定可在赔偿义务人未提异议确认其证明力

关键词  人身损害赔偿 自行委托 伤残鉴定 赔偿项目
基本案情   
章某某将其房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王某某,王某某自行雇佣工人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按阶段与章某某进行结算,章某某依据结算并按王某某要求向其所雇佣工人支付劳动报酬。王某某因与郭某某之夫任某某相识,遂邀请任某某在案涉房屋从事木工工作,后郭某某亦与任某某一同在该处从事木工工作。2020年9月,郭某某工作时从人字梯上摔下受伤,被送至某医院住院治疗。后郭某某自行委托鉴定为:1.因高坠致右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遗留踝关节活动部分受限属十级伤残;2.后续医疗费约需10,000-12,000元;3.误工期为150-180日,护理期为60-90日,营养期为60-90日。郭某某为此支付鉴定费1,900元。后郭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章某某赔偿其包含鉴定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郭某某与王某某之间成立劳务关系,郭某某系在为王某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双方应当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郭某某进行木工装修过程中,王某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履行安全提示义务,未及时规范工作人员安全操作行为,未尽安全保障等义务,对郭某某的损害结果,王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郭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木工,有较强的工作经验,应当具有足够的专业技能及相当的安全意识,其在从事木工装修过程中,理应作好自身的安全防护,明知梯子不稳固,仍在不修复梯子的情形下施工,未尽谨慎安全注意义务,因此,郭某某对自身的受伤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另,郭某某自行委托的伤残鉴定,鉴定过程未发现违法行为。同时,王某某对鉴定结论无异议,应视为其对鉴定结论的认可。因此,人民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并结合该鉴定结论对郭某某诉请的各项因伤所致费用进行认定。

裁判要旨对于受害人自行委托的伤残鉴定,在赔偿义务人未提出异议且未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时,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般而言,赔偿义务人如果对受害人自行委托的伤残等级鉴定提出初步的证据或者理由,也就是说二者有其一即可,如伤情与伤残等级鉴定不符等,同时申请司法鉴定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准许。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的证明力要大于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但是,如果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自行委托的伤残鉴定未提出异议且未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该伤残鉴定结论也可作为定案根据。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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